物权公示原则是《民法典》的基本原则之一,它是指物权在变动时,必须通过一定方式表现出来,使外界公众知道物权发生了变动。物权之所以需要公示,是因为物权具有绝对性,具有很强的效力,可以定纷止争。为了防止他人对物的争夺和干涉,法律必须设立物权的公示制度及方法。基于公示制度,当事人与第三人可以直接从外部认识物权的存在,使物权法律关系得以透明。
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公示方法,动产以占有和交付为公示方法。
基于这项原则,如果动产的主体发生了变动,就应该及时地转移占有,交给新的权利人;如果不动产的权利主体发生了变动,就应当及时地到相应的行政部门变更登记,将新的权利主体的姓名记载于登记簿上,这时,物权变动才算完成,否则,不能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动产担保物权,是指以动产为担保物设定的担保物权。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动产担保物权包括动产抵押权(包括浮动抵押)、动产质权(包括权利质权、营业质权)和动产留置权。
理论上,依照动产担保物权的公示方式,将其区分为占有公示型担保物权和非占有公示型担保物权。
占有公示型担保物权,是以移转动产的占有为必要的担保物权,典型者有动产质权、移转权利凭证占有的权利质权和留置权。
非占有公示型担保物权,则以占有以外的物权表征以宣示动产担保物权的存在状态的动产担保物权,其中以登记公示作为对抗或生效要件的动产担保物权为典型,如动产抵押权、浮动抵押权、以登记公示为必要的权利质权等。
一般而言,公示原则为物权法定主义的应有内容,即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以法定的外界可识别的方式加以表现。“物权具有绝对排他的效力,其得丧变更须有足由外部可以辨认的表征,始可透明其法律关系,减少交易成本,保护交易安全”。公示原则更是担保物权的生命线,没有公示原则的贯彻或者落实,担保物权的物权效力和优先效力就无法获得充分的彰显。
1、公示原则
不动产的权利状态通过“登记”制度表示,而动产的权利状态则通过“占有”表示。
2、公信力
所谓公信,是指当物权依据法律规定进行了公示,即使该公示方法表现出来的物权实际存在瑕疵,为保护交易安全,对信赖该公示的物权并从事了物权交易的人,法律仍承认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公信力是善意取得的必要条件。
物权公示的方式一般为不动产登记和动产占有的交付。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对“担保物权的公示原则”的解答以及其他相关法律知识。如果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欢迎上找法网在线法律咨询平台,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