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物权的设立需要办理登记手续,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非占有性担保权及某些占有性担保权的生效,一般必须经过登记。登记的目的是使担保公开化,从而对抗任何第三人。
除经登记和占有而成立的动产担保权外,各国根据具体情况还有其他要求。如欧洲大陆一些国家规定,借款方在某些无形动产上设立担保物权,必须按规定的方式通过这些无形动产的债务人。许多国家规定如果担保物由第三人间接占有,则担保人以该担保物设立的担保物权,只能在第三方得到通知后才成立。
1、主合同生效,担保合同是从合同,主合同生效担保合同有效。
2、订立担保合同。
3、用于担保的财产符合法律规定。
4、需要登记的已经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百八十六条【担保物权的定义】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百八十八条【担保合同】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96条的规定,申请人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据物权法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担保物权人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应提交的材料包括:
1、申请书
申请书是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必须提交的材料,是反映当事人诉求的基本载体。
2、证明担保物权存在的材料
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案件,首先应审查的是是否存在担保物权,如果当事人并不享有担保物权,也就不存在实现担保物权的问题了。
3、证明实现担保物权的条件已成就的材料
实现担保物权应当以实现担保物权的条件成就为前提。实现担保物权的条件成就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二是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条件成就,主要是指当事人明确约定的,除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以外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条件成就。
4、担保物现状说明
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目的是让法院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人民法院了解担保物现状
有利于及时、妥当地审理案件。
5、人民法院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这是兜底性的规定,主要是法院依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为了查明事实而要求申请人提供的其他材料。
当事人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案件,所提交材料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申请人限期补正。如果申请人在法院指定的时间内未补齐材料,裁定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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