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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

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文章解读
找法说法
  • 经济适用住房可否过户?

      经济适用住房可以过户的,但需要住满五年之后才能将房屋进行转让的。经济适用房产权一般是七十年的时间,是需要根据土地的性质而决定房屋产权的年限。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02-16 17:40 | 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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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未成年的房产怎么过户给别人

      未成年的房产一般是不可以过户给别人的,监护人的行为是可能会造成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办房产过户手续一般是需要十五到三十个工作日的时间。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02-16 14:01 | 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
    已阅读:430
  • 抵押权与质押权并存时的效力
    抵押权与质押权并存时,在都没有通过登记而公示的情况下,都无优先的效力。但如果抵押权与质押权都已经进行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质权清偿的效力。我国法律规定,抵押权与质押权均适用登记对抗主义。
    09-25 13:49 | 债务债权
    已阅读:440
  • 担保物权是物权还是债权
    担保物权,是与用益物权相对应的他物权,是指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特定物或者权利上设定的用以确保债权人的债权得到清偿的优先受偿权,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因此,担保物权是一种物权。
    04-09 11:53 | 债务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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