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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禁止行为

第二百一十三条:【登记机构不得从事的行为】登记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 (二)以年检等名义进行重复登记; (三)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其他行为。

文章解读
找法说法
  • 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禁止行为有哪些
      不动产登记机构需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坚定职业操守,不得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也不得以年检为借口要求多次重复登记等。更多关于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禁止行为有哪些的相关知识,接下来找法网编辑就为您来解答这个疑惑。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02-05 11:27 | 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禁止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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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动产登记机构有哪些行为被禁止
      我国实行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的制度,不动产只有经过登记,才会发生效力。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的申请、审核及登记,为了规范其工作,民法典中对其职责和禁止的行为一一明确。接下来找法网小编就为大家介绍不动产登记机构有哪些行为被禁止等相关内容。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02-03 16:35 | 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禁止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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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可诉行政行为的特征
    可诉行政行为的特征是影响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行为;针对特定对象和事项而为的行为;能直接产生外部效力的,具有行政强制力的行为。
    12-27 05:11 | 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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