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登记对抗原则

更新时间:2021-07-08 13:39:50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很多情况下,登记是一种手续,是权利人就自己享有的权利通过国家机构确认的程序,但在物权范围内,登记可以发挥对抗的作用,某些物权不经登记不对抗第三人。那么物权登记对抗原则是怎样的呢?接下来就由找法网小编为大家进行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物权登记对抗原则

一、物权登记对抗原则

我国民法典对准不动产物权(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登记采取了登记对抗原则,“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不得对抗的含义

对于“不得对抗”的含义,主要有债权效果说、相对无效说,不完全物权变动说和第三人主张说等观点。其中持不完全物权变动说和第三人主张说的观点居多。不完全物权变动说认为未经登记,在当事人及对第三人之关系上虽应认为已经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但不完全,即不发生具有完全排他效力之物权变动。第三人主张说认为未经登记,在当事人之间及对第三人之关系上均应认为已经发生完全物权变动之效力,但在第三人为一定主张时,如否认物权变动的效力或提出与该物权抵触的事实,则在对该第三人的关系上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三、善意第三人的范围之确定

如何界定“第三人”,这是适用登记对抗主义规则时的关键。关于第三人的范围,存在无限制说和限制说两种观点。在无限制说看来,所谓第三人系指所有具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既包括对标的物享有物权的人,亦包括债务人的一般债权人,从而当未登记的动产物权人处分标的物如抵押权人拍卖抵押物时,债务人的一般债权人若为善意,则也可请求以平等的地位参加分配。也就是说,如果准不动产物权没有进行登记,则对所有第三人都没有对抗效力。而依限制说的观点,所谓第三人指对对同一标的物享有物权的人,或者至少对该特定之物享有给付请求权的人,债务人的一般债权人并不包括在内。只要物权已经成立,无论是否登记,其效力都优于债务人的一般债权人。

关于对第三人进行限制的标准,结合我国实际,应当从三个方面来限制第三人的范围。第一,权利内容方面,第三人所获得的权利应当与受让方获得物权相互冲突和矛盾;第二,权利来源方面,第三人的权利应当是通过有效的交易行为从原物权人处获得,因此,如果第三人是非法占有人或不法行为人,则显然不属于“不得对抗”的范围。第三,主观状态方面,第三人应为善意。所谓善意是指不知情且不应当知情。

以上就是由找法网小编整理收集的关于物权登记对抗原则的信息,由上可知,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采取登记对抗原则,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的,欢迎咨询找法网的律师,他们会给您专业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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