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顺位的情形按以下法条规定,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数个抵押权的清偿顺序】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抵押权的顺位(或称次序、顺序),是指抵押人因担保两个或两个以上债权,就同一财产设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抵押权时,各抵押权之间优先受偿的先后次序。简言之,即同一抵押物上多个抵押权之间的关系或抵押权相互之间的效力。
我国《民法典》采取的是抵押权顺位升进主义,即前一顺位的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倘因清偿等非抵押权实现之外的原因而消灭时,该抵押权也消灭,后一顺位的抵押权的顺位相应的晋升。
关于质权与抵押权竞存的问题,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该条款关于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的受偿顺序的规定不尽合理,因为没有考虑到两者设立的先后顺序,从而违反了民法典的公示平等原则。
在物权法中,交付和登记是两种不同的公示方式,两者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没有优劣之分,不能认定登记优先于交付占有。在先质后押的情况下,即使抵押权已登记,也不能对抗设立在先的质权。
司法解释的目的主要是防止出质人和质权人串通改变设质时间而损害抵押权人的利益,这种考虑有一定道理,但不能以牺牲物权法的基本原理为代价,对此可以通过其他途径救济,如以恶意串通为由宣告双方的行为无效,或撤销双方的变更行为等。
《民法典》第394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上文就是小编介绍的关于顺位抵押的抵押权人有什么限制以及相关法律规定。顺位抵押即前一顺位的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倘因清偿等非抵押权实现之外的原因而消灭时,该抵押权也消灭,后一顺位的抵押权的顺位相应的晋升。对此,有如何疑问的,可以咨询找法网的律师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