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个抵押物担保同一金额时的清偿顺序是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一般是清偿期届满,债务人没有履行还款义务,则债权人对抵押物的拍卖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第四百一十四条:【数个抵押权的清偿顺序】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多个抵押物担保同一金额时的清偿顺序是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一般是清偿期届满,债务人没有履行还款义务,则债权人对抵押物的拍卖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第一顺位最高额抵押有优先受偿权。最高额抵押的意思就是指当事人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约定在一定期限内为连续发生的债务提供相应的担保,如果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的,抵押权人有权就担保的财产进行优先受偿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