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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抵押财产价值减少时抵押权人的保护措施

第四百零八条:【抵押权的保护】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

文章解读
找法说法
  • 关于抵押权的相关规定

      关于抵押权的相关规定主要体现在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三百九十五条等规定中,权利人在行使抵押权时,应当注意是在抵押合同生效时,抵押权便能依法生效。

    抵押权·11-12 11:40 | 抵押财产价值减少时抵押权人的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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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典如何定房屋的抵押权

      民法典在办理抵押登记时设立房屋的抵押权,一般债务人不履行偿还时,或者双方所约定的其它情形出现,则抵押权人可以将抵押物进行拍卖等,拍卖所得价款,由抵押权人优先受偿等。

    抵押权·09-20 12:40 | 抵押财产价值减少时抵押权人的保护措施
    已阅读:40
  • 禁止抵押的财产有哪些
    禁止抵押的财产:土地所有权。耕地、宅基地、自留地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根据法律规定,经发包方同意可以将依法承包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用于抵押的乡、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04-09 12:44 | 债务债权
    已阅读:580
  • 抵押物的价值是否必须超过被担保债权的数额
    抵押物的价值不是必须超过被担保债权的数额,也可以等于。我国法律规定,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过其抵押物的价值。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过其余额部分。
    04-09 11:48 | 债务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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