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担保物权的不可分性

更新时间:2021-07-09 17:10:06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在第三人与债权人之间形成一种侵权损害赔偿关系,则必须首先证明债权具有不可侵性,否则侵权关系无从发生,债权的不可侵犯性主要用来描述债权人与不特定第三人之间的相互关系的。那么,以下内容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带的什么是担保物权的不可分性?希望对您们有所帮助。
什么是担保物权的不可分性

一、什么是担保物权的不可分性

担保物权的不可分性是指,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债权人得就担保物的全部行使其权利。这体现在债权一部分消灭,债权人仍就未清偿部分的债权对担保物全部行使权利;担保物一部分灭失,残存部分仍担保债权全部。分期履行的债权,已届履行期的部分未履行时,债权人就全部担保物有优先受偿权。担保物权设定后,担保物价格上涨,债务人无权要求减少担保物,反之,担保物价格下跌,债务人也无提供补充担保的义务。

二、实现担保物权的诉讼

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特权的人依照物权法等法 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依据该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三、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的区别

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设立的目的不同、权利性质不同、标的物不同、存续期间不同。用益物权是指以标的物的使用和收益为目的而设立的定限物权,担保物权是指为担保债权的实现而设立的定限物权。 

1、设立的目的不同:设立用益物权的目的在于实现物的使用价值,设立债权的目的在于实现物的交换价值。  

2、权利性质不同:用益物权多为具有独立性的主权利,担保物权多为具有从属性的从权利。 

3、标的物不同:用益物权的标的物主要为不动产。 

4、客体价值形态的变化的影响不同:用益物权的价值形态变化对其有直接影响,担保物权价值形态的变化对其并无影响。 

5、存续期间不同:用益物权只有在物权关系被解除以后,才归于消灭。权利人取得用益物权之后,就可以对标的物进行使用、收益;担保物权的权利人不能在设定权利后立即实现权利,只有在所担保的债权已届清偿期且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担保物权人才能行使变价受偿权。

债权为民法上权利的一种类型,根据债权侵权行为三要件说,债权侵权行为的要件包括损害、因果关系与过错。侵权行为构成要件适用于对第三人侵害债权的认定。以上内容就是找法网小编对什么是担保物权的不可分性的分析。希望内容对您有所帮助。如您有什么其他问题或者想要提起诉讼的。欢迎随时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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