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追偿权是否享受抵押权

更新时间:2021-07-09 15:30:19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所谓担保追偿权也就是指保证人在履行保证债务后,可以请求煮债务人偿还的权利。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那么担保追偿权是否享受抵押权?下文是找法网小编结合相关资料为大家整理的内容,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担保追偿权是否享受抵押权

一、担保追偿权是否享受抵押权

1、担保人代偿后不享有抵押权,如果同时有抵押物和担保人,出现不能偿还的情况,法院首先会拍卖抵押物,只有拍卖金额不足偿还,才会要求担保人偿还剩余金额,担保人最后才可以要求抵押权人进行追偿,所以担保人是无法要求获得抵押物的。

2、《民法典》第七百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之规定,在保证人向债权人履行了清偿债务的保证责任后,保证人即享有了对债务人的追偿权。

3、追偿权,是指保证人在履行保证债务后,请求主债务人偿还的权利。

二、担保追偿权成立的条件

保证人追偿权的成立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保证人向债权人履行了保证债务

不论保证人依何种方式履行债务,也不论保证人是履行了全部还是部分债务,只要保证人承担了保证责任,就可享有追偿权。

2、因保证人的履行而使债务人免责

所谓使主债务人免责,是指主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因保证人的履行而消灭,并非指债权债务消灭。债务人非因保证人的保证债务的履行而免责的,保证人不享有求偿权。例如,债务人因自己的清偿行为而免责时,即使保证人又履行了保证债务,保证人也不享有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于此情形下,保证人只能依不当得利的规定请求债权人返还。

3、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无过错

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上有过错的,保证人丧失求偿权。例如,保证人在债权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时,应行使主债务人的抗辩权而未行使,致使承担了不应承担的责任的,在此范围内,保证人丧失向主债务人追偿的权利。又如,保证人在为清偿或其他免责行为后,应当及时通知主债务人,以免造成主债务人的重复履行。如保证人在履行保证债务后怠于通知主债务人,致使主债务人善意地再为履行时,保证人也丧失追偿权。

三、实现抵押权具备的条件

依据我国法律规定,抵押权的实现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抵押权必须有效存在。抵押权设定如果无效或者已被撤销,则不能实现。

必须是债务人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是否届满是决定债务人是否履行债务的时间标准。

债权人未受清偿。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权人未受清偿,表明债务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无论债务是迟延履行,还是拒绝履行,债权人都可以行使抵押权,使债权得到清偿。

债务未受清偿不是由于债权人造成的。只有在因债务人方面的原因未能清偿债务而使债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权人才可以行使抵押权。如果债权人未受清偿是由于其自己的原因造成的,则抵押权人不能行使抵押权。

《民法典》第四百条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担保追偿权是否享受抵押权?担保人代偿后不享有抵押权,如果有抵押物和担保人,出现不能偿还的情况,法院首先会拍卖抵押物,只有拍卖金额不足偿还,才会要求担保人偿还剩余金额,担保人最后才可以要求抵押权人进行追偿,所以担保人是无法要求获得抵押物的。对此还有疑问的,您可以到找法网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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