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担保物权消灭

更新时间:2021-07-13 15:17:49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债的形式发生的公民、法人之间的经济联系日益频繁,保障债尤其是合同之债的履行,对于维护社会主义商品流通秩序越来越重要,所以对于法律程序要求也越来越高。哪些情况担保物权消灭?下面找法网小编将给大家详细解答。
哪些情况担保物权消灭

一、哪些情况担保物权消灭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条【担保物权的物上代位性及代位物的提存】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第三百九十三条【担保物权消灭事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

(一)债权消灭

(二)担保物权实现

(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二、未进行登记担保物权是否生效

我国民法典规定下列财产应当办理登记,担保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1、以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林木、航空器、船舶、车辆、企业的财产抵押的。

2、以记名股票和知识产权质押的。前述财产以外的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登记。但建议您最好办理登记,因为这些未经登记的抵押合同是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的。例如债务人将已经抵押给债权人的电脑,在抵押后转让给其他人的,如果办理过抵押登记,债权人有权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转让行为无效。但是如果没有办理过登记的,也没有证据证明债务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的,则债权人的权利难以实现。

按照担保物的不同,办理登记的部门不同。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

()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

()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

()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担保物权登记的办理单位

按照担保物的不同,办理登记的部门不同。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

()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

()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

()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

办理质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

()以记名股票出质的,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

()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上文就是小编讲解的关于哪些情况担保物权消灭以及相关法律问题。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若还有其他疑问可以到找法网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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