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上代位性,是指当担保物因他人之侵害而灭失、毁损时,债务人所得之赔偿金应作为代位物继续为债权之担保,债权人得对该代位物优先取偿。对于债务人转让担保物所得价款以及担保物因有损坏、贬值之虞而提前处分所得之价款或担保人另行提供的担保物,债权人亦同样有物上代位权。
1、保险金请求权之物上代位。对于保险金之物上代位,也应当包括保险金在内。对于因抵押物的灭失而使抵押人取得赔偿利益者,我国民法承认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性,抵押权人在抵押权设定之时,于物上代位之请求权上,当然取得了法定抵押权。根据这种法定抵押权,抵押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对其主张权利,从而优先受偿。
当然,我国法律规定保险金为抵押权效力所及,是为了保护抵押权人的利益而设计的,尤其是为了切实维护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利益、防范金融风险而设置的。因为,保险金并非抵押物之代位物,保险金是由于保险合同而产生、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应得利益,并非为抵押物灭失所产生的利益,
2、抵押权人基于抵押权本身受侵害致抵押物灭失而成立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抵押权为担保物权,当抵押权受侵害致抵押灭失时,无论侵害人为抵押物所有权人或是第三人,抵押权人均可以对其行使侵权行为赔偿请求权。一般的侵权行为成立要件为:
一是加害人的过错;
二是有损害事实的发生;
三是行为与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
如李某在中国农业银行某支行申请汽车消费贷款,用其所有的“桑塔纳”轿车向某支行作抵押。后李某驾车外出,被一辆货车追尾,造成车毁人亡,此时李某尚欠银行人民币5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80条第1款规定,在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某支行就该抵押物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优先受偿。如债权未届清偿期,则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等采取保全措施。
物上代位权与物上代位性是不同的,前者是一种权利,而后者则是在权利基础上所产生的一种法律性质,虽有相似之处,但不能等同。取得物上代位权需要通过委付,且要具备一定条件,物上代位性则是随债权产生。
1、担保物权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
2、担保物权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权利。
3、担保物权以支配担保物的价值为内容,属于物权的一种,与一般物权具有同一性质。
4、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什么是物上代位性的相关法律知识,担保物权的特性其中之一为物上代位性,无论该物辗转至何处,所有权人均可以基于占有请求权要求占有人返还,要注意仅适用于转移占有的担保物权。若大家还有其他问题的,欢迎上找法网咨询,找法网律师将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