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取得方法

更新时间:2021-07-22 13:59:14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物权是一种支配性的权利,有排他的权利,物权的原始取得,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最初取得财产的所有权,不依赖于原所有人的意志而取得财产的所有权。那么物权取得方法是哪些?接下来就跟着找法网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物权取得方法

  一、物权取得方法

  物权取得,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或法律规定的其他类型的物权的取得。引起物权变动的法律事实又可分为私法上的行为和事实与公法上的行为和事实。合同、继承、遗赠、收归、生产、先占、添附、时效为私法上的行为和事实,又称民法上的行为和事实。判决、裁决、征收、没收、罚款、划拨、征用为公法上的行为和事实。

  二、物权的种类有哪些

  (1)自物权与他物权自物权是权利人对于自己的物所享有的权利。以其与他人之物无关,故称作自物权。所有权是自物权。他物权是在他人所有的物上设定的物权。他物权是对他人的物享有的权利,其内容是在占有、使用、收益或者处分某一方面对他人之物的支配。
  (2)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
  这是根据物权的客体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所作的分类。不动产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抵押权等是不动产物权,而动产所有权、动产质权、留置权则是动产物权。
  (3)主物权与从物权
  这是以物权是否具有独立性进行的分类。主物权是指能够独立存在的物权,如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从物权则是指必须依附于其他权利而存在的物权。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是为担保的债权而设定的。地役权在与需役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关系上,也是从物权。
  (4)所有权与限制物权
  这是以对于标的物的支配范围的不同对物权所作的区分。所有权是全面支配标的物的物权,限制物权是于特定方面支配标的物的物权。一些学者认为所有权也要受法律、相邻关系等的限制,故应避免使用限制物权这一概念。日本学者**正义首创了定限物权一词,表示所有权以外的他物权内容是有一定限度的。但这只是名称之争,关于所有权与限制物权分类的实质内容是一致的。
  (5)有限物权与无期限物权
  这种分类的标准是物权的存续有没有期限。有期限物权是指有一定存续期间的物权,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无期限物权则是指没有预定存续期间,而永久存续的物权,所有权属于无期限物权。
  (6)民法上的物权(普通物权)与特别法上的物权
  这是以物权所依据的法律的不同进行的区分。民法上的物权是指在民法典中规定的物权,特别法上的物权则是指土地法、海商法等特别法所规定的物权。
  (7)本权与占有
  占有以对物的实际控制、占领为依据,因此不论占有人在法律上有没有支配物的权利,都可以成立。占有人基于占有制度,在事实上控制物,并在法律上享有排除他人妨害其占有的权利以及其他效力,乃是一种与物权的性质相近的权利,故应为物权的内容。
  本权是与占有相对而言的。对标的物不仅有事实上的控制力,而且有权利为依据,该依据之权利,即为本权。
  (8)意定物权和法定物权
  以物权发生原因为标准,意定物权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而发生的物权,比如买卖转让。法定物权指非依当事人意思,而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物权,物权法上的留置权、海商法中船舶优先权等都是典型的法定物权。

  三、物权的消灭方式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依其发生根据可以分为依法律行为而进行的物权变动,以及非依法律行为而发生的物权变动。依法律行为进行的物权变动,是指以一方当事人的单方意思表示或双方(或者多方)当事人共同的意思表示为基础进行的物权变动。此种物权变动必须遵循物权公示的一般原则才能发生效力,
  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关于物权取得方法以及相关法律知识。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依其发生根据可以分为依法律行为而进行的物权变动,以及非依法律行为而发生的物权变动。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咨询找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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