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股权质押,一般而言需要准备两类材料:
一类是向贷款人提交的材料,包括:
第一、股权质押贷款申请书;
第二、质押贷款的借款人上一季度末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
第三、股权发行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的资产评估报告;
第四、股权发行公司同意出质的股东大会决议或证明;
第五、质押贷款合同;
第六、股权质押证明文件。
另一类是向质押登记部门提交的资料,包括:
第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
第二、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
第三、质权合同;
第四、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
股权质押合同,为双方当事人协商订立的质押合同,法律作为调控主要问题和预防问题的作用并不会将合同的所有订立都规定约束。也就是说,合同本着约定有限的原则,其约定的合法内容都是有效的,而法条中并未对质押合同的期限有所限制。这就代表,股权质押合同期限可约定协商,并以协商的期限为准。
法条中并未对质押合同的期限有所限制。这就代表着,股权质押合同期限可约定协商,并以协商的期限为准。
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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