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转移规则

更新时间:2021-08-09 15:27:21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我国物权转移可以根据其转移的原因的不同,分为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转移以及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转移。那么物权转移规则?物权变动的原则有哪些?物权变动的模式有哪些?接下来将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关于物权转移规则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物权转移规则

一、物权转移规则

按照物权变动的原因不同,物权变动的规则可以划分为基于法律行为的变动和非基于法律行为的变动。

(一)基于法律行为的变动 

所谓法律行为,又叫做意思表示行为,指的是需要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发生效力的行为,例如合同行为。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有效的法律行为+公示(不动产登记;动产交付)例如甲自有住房一套,以100万的价格卖给乙。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但未办理过户登记。问:乙是否取得房屋的所有权?解析:本题中甲与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是一个民事法律行为,虽然合同有效,但是双方并未进行不动产的登记,因此不满足物权的变动要求,乙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二)非基于法律行为的变动

非基于法律行为的变动,主要有基于事实行为、基于公法行为和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三种方式。

1.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指受让人以财产所有权转移为目的,善意、对价受让且占有该财产,即使出让人无转移所有权的权利,受让人仍取得其所有权。善意取得是法律明文的规定,物之原主没有向第三人作出转让的意思表示,但是因为第三人是善意的,所以为了侧重保护善意的第三人,使得物权发生了变动,因此是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善意取得=行为人无权处分+受让人善意+合理价格+公示。例如甲将照相机(价值5000元)借给乙外出旅游,乙旅游期间钱包被偷周转困难故将甲的照相机没给了不知情的丙,丙基于确信向乙支付了5000元,乙当即将相机交付给丙。甲得知后气愤不已,要求丙返还相机。问:丙是否需要返将相机返还甲?解析:不需要。本题中乙将甲的相机卖给丙的行为是无权处分,并对乙无权处分不知情并且支付了合理的价格完成了交付,丙已经善意取得了相机的所有权,丙没有返还义务,甲的损失可以找乙承担。

2.特殊原因引起的变动

(1)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2)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3)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依照(1)、(2)、(3)方式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二、物权变动的原则有哪些

1、公示原则

公示是物权变动时,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法定的方式向社会公开。物权具有主体上的对世性和效力上的排他性,这就决定了必须采取一定的方式将物权变动的事实进行公开,以让第三人知悉物权变动的事实,保证交易安全。根据物权法原理以及中国《民法典》规定,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有不动产登记和动产交付两种。

一般来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中国《民法典》对上述两种公示方法作出规定外,还作出了关于物权变动效力发生的其他规定。

其一,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其二,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其三,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其四,上述三种情况下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2、公信原则

公信是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所表现的物权即使与真实的权利状态不符,法律仍承认其具有与真实物权存在相同的效果。根据这一原则,物权的公示方法具有公信力,只要物权的变动符合法律规定的公示方法,就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公信原则的一个最大特点就是让物权秩序稳定,不管事实上的真实物权人是谁,只要是合法的公示程序即认定为法律物权,带有明显的“拟制”色彩。所以,有学者指出,公示原则要求各种公示方式必须准确反映物权变动的结果,以使社会公众了解物权变动的实际情况,但公信原则并不要求这一点。

应该说,不管是公示原则还是公信原则,设立的初衷都是为维护交易安全。公示原则之功能主要是将物权变动的事实公开,让第三人“知晓”;公信原则之功能则是让物权变动的事实产生效力,让第三人“信赖”。物权法尽管主要在于调整物的静态秩序,认为,它同时也调整物的动态秩序,即为交易安全提供法律保障。

公信原则的功能主要是保护民事交易活动中的善意受让人,使善意第三人在与他人从事交易时只需信赖公示的内容本身即可,而无需去详查公示内容是否真实以及对方是否真正享有权利。然而,公信原则要真正采用,必须有相应的配套制度。

三、物权变动的模式有哪些

1、债权意思主义

债权意思主义是指法律认定以债权法上的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直接引起物权变动,如《法国民法典》第1583条规定,物权随着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变动。法典实施50年后,在1855年制定的《不动产登记法》规定物权变动不登记不能对抗第三人。这种立法体例把不动产登记作为对抗的效力,而且只针对不动产。

2、登记对抗主义

19世纪末期,日本制定民法典借鉴了法国的做法,进一步明确规定,把不动产登记扩大到动产领域。《日本民法典》第176条规定,物权变动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为生效;第178条规定,不动产不登记,动产不交付,不得对抗第三人。

3、公示要件主义

即债权形式主义。典型的为奥地利的物权变动模式,当物权因法律行为发生变动时,当事人除了有债权合意之外,尚需要进行登记或者交付的法定方式,即进行公示,方发生效力。如《韩国民法典》第188条规定,"在不动产场合,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的取得、丧失及变更,非经登记,不生效力。关于动产物权之让与,非将动产交付,不生效力。"

4、物权形式主义

德国法的物权变动模式以物权意思表示作为本质,以登记或交付作为外在形式。从立法模式上来看,意思主义以债权的意思作为物权变动的依据,产生物权与债权划分不清的弊端,也存在两种权利的本质划分不清的问题,德国的做法较为理想。该理论也称"物权行为的无因性",即物权行为的成立及有效不受债权行为的影响,具有无因性的特点。

物权的转移需要区分动产转移还是不动产转移,前者需要交付,后者需要办理登记,但在特殊情形下也可以不登记。以上便是找法网小编为您带来关于物权转移规则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可以咨询找法网的律师。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点赞
收藏
还有疑问?立即咨询律师!
33344 位律师在线
1 分钟提问
5 分钟内解答
立即咨询
26秒前 用户188****9876 提交了咨询
相关知识推荐
债权转移担保物权随同转移
你好,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如果你是担保债权的受让人,则可以申请实现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随不随债权转移
您好,请问有当事人之间的事先约定吗?如果没有,则要根据担保物的性质,移转的具体规定,担保合同签订的时间先后来确定了
找法网咨询助手
官方
当前在线
立即咨询
找法网咨询助手提醒您:
法律所涉问题复杂,每个细节都有可能决定案件走向,若问题紧急,建议 立即咨询 律师,并详细描述自身问题,以获得 针对性解答。24小时在线,平均5分钟回复。
商品买卖合同 物权转移
需结合具体条款内容。转移一般指所有权、风险等
物权大于债权
物权大于债权
债务债权
网吧盗窃适用物权转移吗
有盗窃行为的,且达立案标准金额的,构成盗窃罪
夫妻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书上没有财产分割,房产证是离婚后14天下发的日期,请问您怎么办理
你好: 如你所述只能到法院起诉,建议委托律师处理,具体如何操作可与我联系详谈,以更准确的为你解答。
房产过户找什么部门办理
房产过户找房地产管理部门。操作包括:1. 携带相关证件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2. 审核通过后办理核税缴税手续。3. 领取受理通知单,核发过户单。确保所有步骤
房地产共有权证是什么意思?
房地产共有权证是多人共有一房产权证明。共同共有需全体同意才能处分,适合家庭等紧密关系;按份共有则按份额行使权利,适合出资比例明确的情况。具体操作需依据《民法典》
若判决书不慎遗失,应如何妥善处理?
判决书遗失可补发或查阅。补发需向法院申请,查阅则可通过裁判文书网。若涉及执行,需及时向法院说明情况,确保执行不受影响。
民法典对离婚后房产是否进行变更登记的规定
《民法典》支持离婚后房产变更登记。如双方协议处理,需携带证件共同办理更名;如协议不成,可向法院起诉,根据判决结果处理。确保房产权属清晰,便于后续管理交易。
同学喊家长的名字怎么办
同学喊家长名字,常见处理方式包括:直接沟通提醒、向老师或家长反映、避免过度反应。选择处理方式时,应根据同学的态度、行为频率及影响程度来决定。若提醒无效或行为频繁
上海市现行房产税的征缴方式及最新的法律规定
上海房产税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从价计征的税率为1.2%,从租计征的税率为12%。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按年进行征收,分期缴纳。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