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权人的义务有哪些

更新时间:2021-01-25 16:15:13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在合作开发的土地上常见的两种人分别是地役权人和供役地人,现在我们来说说地役权人吧,经过法律规定使用土地的地役权人在享受权利的时候是要承担义务的,那么地役权人的义务有哪些?以下由找法网小编为大家解答吧。
地役权人的义务有哪些

  一、地役权人的义务有哪些

  1、地役权人对供役地的使用应当选择损害最小的地点及方式为之,这样使得通过地役权增加需役地价值的同时,不至过分损害供役地的使用。另外,地役权人因其行使地役权的行为对供役地造成变动、损害的,应当在事后恢复原状并补偿损害。

  2、地役权人对于为行使地役权而在供役地修建的设施,如电线、管道、道路,应当注意维修,以免供役地人因其设施损害而受到损害。另外,地役权人对于上诉设施,在不妨碍其地役权行使的限度内,应当允许供役地人使用这些设置。

  二、地役权人的权利

  地役权人的权利,可分为积极权利和消极权利:

  1、积极权利即对供役地的利用权。这种利用权,按不同的权利内容,可分为:占有状态的利用和非占有状态的利用。例如,在他人土地上建设并维持水渠,是占有状态的利用;在他人土地上通行,是非占有状态的利用。

  当供役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第三人妨碍地役权人实施必要的利用行为时,该地役权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

  2、地役权人的消极权利,是指限制或禁止供役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该土地上实施一定行为的权利。禁止妨碍通风、禁止妨碍采光、禁止工程作业等,都是消极的权利。

  地役权人行使权利时,应当尊重供役地所有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尽可能避免损害的发生。因行使地役权而不得不造成损害的,应本着公平原则,给予适当的补偿。因行使权利的方式不当或者对避免损害的发生欠缺必要的注意的,应当对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三、地役权的成立要件

  1、首先要有两块土地,即需役地和供役地的同时存在,这是地役权成立的前提;

  2、必须是为了给利用自己的土地提供便利,也就是为了需役地的便利;

  3、必须是使用他人的土地;

  4、地役权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必须与需役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一起转移,不能与需役地分离而转让,也不得与需役地分离而成为其他权利的标的。

  以上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关于地役权人的义务有哪些的知识,阅读文章得知地役权人需要承担的义务有两个,一是在使用供役地人的土地时选择最小的损害方式来处理;二是在供役地搞建设的话要注意维修,不能损害供役地人。如果还有什么不理解或者遇到什么问题,可以咨询找法网律师,他们会给您专业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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