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于地役权人的义务是有使用供役地时,应选择损害最小的地点及方法;应当注意维修为行使地役权而在供役地修建的设施,避免供役地受到损害;因行使地役权对供役地造成变动、损害的,应在事后及时恢复原状并补偿损害。
第三百七十六条:【地役权人的义务】地役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用目的和方法利用供役地,尽量减少对供役地权利人物权的限制。
属于地役权人的义务是有使用供役地时,应选择损害最小的地点及方法;应当注意维修为行使地役权而在供役地修建的设施,避免供役地受到损害;因行使地役权对供役地造成变动、损害的,应在事后及时恢复原状并补偿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