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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地役权人的义务

第三百七十六条:【地役权人的义务】地役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用目的和方法利用供役地,尽量减少对供役地权利人物权的限制。

文章解读
找法说法
  • 属于地役权人的义务是什么

      属于地役权人的义务是有使用供役地时,应选择损害最小的地点及方法;应当注意维修为行使地役权而在供役地修建的设施,避免供役地受到损害;因行使地役权对供役地造成变动、损害的,应在事后及时恢复原状并补偿损害。

    地役权·01-20 19:31 | 地役权人的义务
    已阅读:70
  • 什么是地役权人
    地役权人是指为了使自己的不动产有更高的效益,而使用他人的不动产的人。地役权人和供役人需要共同协商一致签订合同后,需役土地的人才能合法使用,也就是拥有地役权。地役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使用,并选择对供役地损害最小的方式进行。
    地役权·05-10 14:15 | 地役权人的义务
    已阅读:883
  • 连带保证人的义务
    连带保证人的义务主要是: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10-10 09:46 | 债务债权
    已阅读:362
  • 借款人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1、借款人的权利:有权要求贷款方按照合同规定,取得约定数额的货币;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日期届满之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
    01-05 13:47 | 债务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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