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七十九条:【在先用益物权对地役权的限制】土地上已经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土地所有权人与他人约定在土地上设立用益物权,他人可以根据合同约定对土地进行占有、使用、收益。那么,如果还想再该土地上设立地役权应当如何操作呢?用益物权人设定地役权是否需要土地所有人同意呢?以下由找法网小编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