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八十二条:【地役权对需役地及其上权利的不可分性】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
有时候,人们为了实现某种目的可能需要借用到隔壁的土地,为了方便一般都会设立地役权,但在使用该权利的过程中,可能会将需役地转让出去。那么需役地转让对地役权的影响有哪些呢?接下来就由找法网小编为大家一一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