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一)促进物的有效利用
在用益物权法律制度条件下,用益物权人可以通过对他人之物的使用获得利益,从而使人们在不能取得或不必取得某些物的所有权时,也能利用该物而获得利益。所有人通过设定用益物权,以取得一定利益为条件,将其所有物交由他人使用收益,因此所有人可以不必直接或亲自使用其所有物也能获得利益。在物的所有人和使用人都取得利益时,说明了物的使用价值得到了更有效的实现。存在这样一个利益机制的社会,整个社会的物质资料就会得到有效的利用,社会的整体利益也将不断提高。
(二)保障物的使用过程中的利益平衡
与人的不断扩展的需要相比较,社会总体财富是相对稀缺的。在法律制度的实施与实现的社会历史过程中,进至当今时代,没有被法律赋予所有权之物已相当稀少,人们已经不能通过发现无主物来实现其生产与生活的需要。因此,所有权的绝对性将极大的限制非所有权人对物的利用,因而肯定并坚持所有权的绝对性的物权制度不利于物的有效利用,不符合社会公益,不适应社会的发展。用益物权制度便是解消所有权的绝对性,为非所有权人利用他人之物而建立的物权制度。在当代,用益物权制度不仅是在物的所有人和利用人之间维持利益平衡,还要维持社会与物的所有人及利用人之间的利益平衡。
(三)维护物的利用秩序
1、确定主体的权利义务模式。用益物权制度将在物的利用过程中所发生的不同的权利义务关系予以归纳,由此设定不同种类的用益物权,如地上权、永佃权、地役权、典权等。
2、公示既有用益物权。用益物权制度通过不动产登记的方式,对已设立的用益物权予以公示,以此向社会表明特定物上的权利状态。在现代社会用益物权的登记,不仅具有明确权利归属、保障交易安全的传统作用,还具有保护社会资源、维护物的长久效用的意义。
3、规制用益物权变动方式。用益物权发生变动时,会引起当事人之间利益关系的变化。用益物权制度将物权变动的方式法定化,确定既有用益物权在发生某种变化的条件、方式和效果,以此来衡定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
用益物权是罗马法及受罗马法影响的大陆法系国家民法的特有概念。中国民法学界对用益物权含义的认
识没有原则分歧,均将用益物权界定为:以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而设立的权利。在对用益物权性质的认识上,学者之间还存在着一定的差别。有的学者用他物权的性质来阐述用益物权的性质;也有的学者从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区别上来分析用益物权的性质。我们认为,认识用益物权的性质,应当从三个方面入手:
第一,应明确用益物权是物权,所以,用益物权应当具备物权的通有性,如法定性、优先性、排他性和追及性等;
第二,应明确用益物权是他物权,所以,用益物权应当具备他物权的通有性,如受限制性、派生性、不完全性等;
第三,应从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区别上来认识用益物权的性质。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内容就是占有、使用和收益。以上便是找法网小编为您带来关于用益物权的基本内容有哪些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找法网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