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偿请求权行使的条件有哪些

更新时间:2021-01-21 09:11:19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如果用益物权人的权利受到影响,是因为被政府征收、征用所导致的,那么用益物权人可以请求行为人支付相应的补偿。因此接下来将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关于补偿请求权行使的条件有哪些及其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补偿请求权行使的条件有哪些

  一、补偿请求权行使的条件有哪些

  因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用益物权人有权依据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二、物权的分类

  (1)自物权与他物权

  自物权是权利人对于自己的物所享有的权利。以其与他人之物无关,故称作自物权。所有权是自物权。他物权是在他人所有的物上设定的物权。他物权是对他人的物享有的权利,其内容是在占有、使用、收益或者处分某一方面对他人之物的支配。

  (2)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

  这是根据物权的客体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所作的分类。不动产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抵押权等是不动产物权,而动产所有权、动产质权、留置权则是动产物权。

  (3)主物权与从物权

  这是以物权是否具有独立性进行的分类。主物权是指能够独立存在的物权,如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从物权则是指必须依附于其他权利而存在的物权。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是为担保的债权而设定的。地役权在与需役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关系上,也是从物权。

  (4)所有权与限制物权

  这是以对于标的物的支配范围的不同对物权所作的区分。所有权是全面支配标的物的物权,限制物权是于特定方面支配标的物的物权。一些学者认为所有权也要受法律、相邻关系等的限制,故应避免使用限制物权这一概念。日本学者松冈正义首创了定限物权一词,表示所有权以外的他物权内容是有一定限度的。但这只是名称之争,关于所有权与限制物权分类的实质内容是一致的。

  (5)有限物权与无期限物权

  这种分类的标准是物权的存续有没有期限。有期限物权是指有一定存续期间的物权,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无期限物权则是指没有预定存续期间,而永久存续的物权,所有权属于无期限物权。

  (6)民法上的物权(普通物权)与特别法上的物权

  这是以物权所依据的法律的不同进行的区分。民法上的物权是指在民法典中规定的物权,我国还没有民法典,民法典上的物权就是民法上的物权。特别法上的物权则是指土地法、海商法等特别法所规定的物权。

  (7)本权与占有

  占有以对物的实际控制、占领为依据,因此不论占有人在法律上有没有支配物的权利,都可以成立。占有人基于占有制度,在事实上控制物,并在法律上享有排除他人妨害其占有的权利以及其他效力,乃是一种与物权的性质相近的权利,故应为物权的内容。

  本权是与占有相对而言的。对标的物不仅有事实上的控制力,而且有权利为依据,该依据之权利,即为本权。

  (8)意定物权和法定物权

  以物权发生原因为标准,意定物权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而发生的物权,比如买卖转让。法定物权指非依当事人意思,而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物权,物权法上的留置权、海商法中船舶优先权等都是典型的法定物权。

  三、物权的内容有哪些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和他物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1)物权的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不特定;

  (2)物权的内容是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除他人干涉。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只有在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用益物权人才有权依据民法典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以上便是找法网小编为您带来关于补偿请求权行使的条件有哪些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找法网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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