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2)债务人履行的债务期限;
(3)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
(4)抵押担保的范围;
(5)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抵押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合同的主债权是指给付义务的内容,是给付金钱,还是给付财物,若给付财物的,还要订清财物的名称、性能、特点、规格、型号等详细情况,也可用协议类推的方式规定,即规定:该债权是指某某合同(主合同)第x条的债权。履行期限,要按年月日,订明那一天履行,有的还要订明起止计算时间。担保范围有限定的,最好要特别写清楚。当事人认为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也要在合同中明确。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二条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通过协议变更债权确定的期间、债权范围以及最高债权额,但变更的内容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第四百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
(一)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
(二)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二年后请求确定债权;
(三)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
(四)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
(五)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
(六)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
民法典规定,抵押合同无效的,并不会影响债权的生效,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合同的从合同,只有主债权合同会影响抵押合同,而抵押合同不会影响主债权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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