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善意”是指受让人受让不动产或动产时,不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且无重大过失。受让人对于其“不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或“无重大过失”,不承担举证责任;由该不动产或动产的原权利人(即真实权利人)就受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承担举证责任。原权利人可以通过举证证明在受让人受让不动产时存在以下情形,证明受让人应当知道、故其具有重大过失,从而完成受让人不构成善意的举证责任:
(1)登记簿上存在有效的异议登记;
(2)预告登记有效期内,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
(3)登记簿上已经记载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不动产权利的有关事项;
(4)受让人知道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主体错误;
(5)受让人知道他人已经依法享有不动产物权。
对于受让动产的,原权利人可以通过证明交易的对象、场所或者时间等不符合交易习惯,以证明受让人具有重大过失,从而完成受让人不构成善意的举证责任。
民法典规定,善意取得不需要权利人追认,善意取得是所有权取得的一种合法方式。
第三百一十一条 【善意取得】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一)标的物不同。用益物权的标的物主要为不动产。设立用益物权的目的在于实现物的使用价值,而设立债权的目的在于实现物的交换价值。
(二)权利性质不同。用益物权多为具有独立性的主权利,而担保物权多为具有从属性的从权利
(三)设立的目的不同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区别用益物权是指以标的物的使用和收益为目的而设立的定限物权,担保物权是指为担保债权的实现而设立的定限物权,而担保物权则不然
(四)客体价值形态的变化的影响不同。用益物权的价值形态变化对其有直接影响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大家介绍用益物权能不能善意取得这个问题相关知识。原权利人可以通过举证证明在受让人受让不动产时存在以下情形,证明受让人应当知道、故其具有重大过失,从而完成受让人不构成善意的举证责任,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找法网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