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有权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吗

更新时间:2021-02-19 09:16:51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相信现在很多人居住房子时,会遇到一些与邻居之间的矛盾,假如有邻居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等等的行为,我们应该怎么合法去制止这些行为呢?我们应该去找到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去解决这些问题,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有权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吗?接下来,我们一起跟着找法网小编去详细了解一下吧。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有权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吗

一、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有权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是有权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二、业主对共有部分享有的权利

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的权利义务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业主 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权,二是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 分享有共同管理的权利。

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权,即每个业主在法律对所 有权未作特殊规定的情形下,对专有部分以外的走廊、楼梯、过道、电梯、 外墙面、水箱、水电气管线等共有部分,对物业管理用房、公用设施、绿地、 道路等共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或者处分的权利。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一个集合权,包括对专有部分享有的所有 权、对建筑区划内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权和共同管理的权利,这三种权利具 有不可分离性。

在这三种权利中,业主对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占主导地位,是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权以及对共有部分享有共同管理权 的前提与基础。没有业主对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就无法产生业主对专有部分 以外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对共有部分的共同管理的权利。

三、业主对专有部分的义务

由于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既享有权利,又负有义务,有的业主就可能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对此,物权法规定,业主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例如,业主不得以不使用电梯为 由,不缴纳电梯维修费用,在集中供暖的情况下,不得以冬季不在此住宅居 住为由,不缴纳暖气费用。

业主的专有部分是不与其他业主共同享有的,所以业主对专有部分是拥有所有权的。专有部分作为业主的一部分资产,是有权利也有义务去保护的。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业主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上面就是找法网小编对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有权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吗的解答。如果还没解决您的问题,您可以咨询我们找法网的律师获得更多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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