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物权与物权的区别

更新时间:2021-11-25 14:32:01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对于我国的准物权以及吴乾来说,他们有一些相关区别,对于我国的准物权,他一般是指物以外的其他产权为客体的一些相关财产权,接下来找法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关于准物权与物权的区别问题的解答,我们带着问题一起往下看。
准物权与物权的区别

一、准物权与物权的区别

准物权和物权的区别:准物权是指以物之外的其他财产为客体的具有支配性、绝对性和排他性因而类似于物权的民事财产权,比如占有。准物权具体包括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物权是权利主体依法直接支配特定的物并享有其利益的排他性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第三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二、准物权的特征

1、准物权以物之外的其他财产为权利客体的财产权。物权的客体是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在内,所以准物权不属于物权的范畴。准物权与物权的制度性区别主要是由客体的特殊性所决定的。

2、准物权在性质上与物权相类似。准物权与物权都属于支配权、绝对权和对世权,所以两种权利都具有保护上的绝对性、效力上的优先性和排他性等共同特性。

3、准物权不是物权,但是关于物权的规范可以准用于准物权。尽管准物权在性质上类似于物权,但是由其客体的特殊性所决定仍然不属于物权,不能将物权的规范直接适用于准物权之上。不过,既然准物权与物权在性质上类似,法律可以将物权的规范准用于准物权之上。

三、用益物权与准物权的区别

(一)准物权由行政许可而取得,而用益物权由所有权权能分离所得

准物权与行政许可的关系非常密切。没有行政许可,就没有准物权”。但是用益物权却不是由行政许可而产生。用益物权由所有权权能分离所得。当然,在用益物权的产生、转让等过程中行政机关是起一定的作用的,例如用益物权的产生、转让等行为,均需到主管部门进行登记。但是登记仅仅是用益物权的产生和变动的一种公示,而不是确认或者创设用益物权。

行政许可是各类准物权产生的共性。行政许可(也就是通常所说的行政审批”),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根据这一规定,行政许可有四个方面的特征:第一,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行为。第二,行政许可是管理性行为。管理性主要体现为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的单方面性。第三,行政许可是外部行为。第四,行政许可是准予相对人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实施行政许可的结果是,相对人获得了从事特定活动的权利或者资格。比如,开采矿山、从事律师职业。

用益物权的设立或产生是通过合同进行的。由所有权到用益物权,是有对价的,所以用益物权的设定本身就是一种交换,这就是物权的动态性。交换应通过法律行为来完成,其中包括债权行为和物权行为。用益物权的设立即要通过债权行为和物权行为来完成,债权行为为设立用益物权的合意及违约责任的约定,而物权行为则是使该债权转为物权,具备排他性支配效力的根据。以土地使用权的设定为例。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原始取得须通过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进行。这种合同应当是民事合同,而不是行政合同更不是行政许可。土地管理部门代表国家,以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出现,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关于土地使用的合同。

(二)准物权的客体具有不确定性,用益物权的客体为确定的不动产

准物权的客体具有不确定性,所谓的客体的不确定性是指,首先,该客体的存在与否是不确定的。其次,即使该客体存在,其数量也是不确定的。例如,渔业权的权利人在取得行政许可后,可以在某特定的区域行使该权利。但是,他仅仅是可以在特定的区域进行捕捞而已,是否有渔业资源的存在和渔业资源的多少,这是不确定的。采矿权、狩猎权等准物权的客体也具有相同的特征。因此,准物权不在于对具体的物的支配,或者说,能否对物进行支配和在多大程度上对物支配是不确定的。

以上便是小编为大家整理关于准物权与物权的区别问题的详细解答,对于我国的准物权以及物权来说它的区别一般会根据它的性质以及一些实际情况进行区分,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咨询找法网网站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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