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条: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1、必须依据法律的规定产生。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并非基于权利人的意思表示,而是基于法律直接规定的原因,例如征收、继承和法院判决等事实而产生,只要发生法律规定的情况,就会发生物权变动,不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2、必须有特定的事实或者事实行为发生。这些事实或者事实行为包括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政府的征收决定和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
3、不以登记为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登记作为一种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可以使人们通过外部察知的方式了解物权的变动状况,从而保护了交易的安全。但是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不必进行登记便可直接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因为导致物权非基于法律行为变动的事实发生其本身就具有一定的公示效果,尤其是因为政府征收、法院判决等事实发生的物权变动,甚至比物权公示的效果还要强,当事人因此取得的物权能够满足物权排他性的要求,因而可以不经公示直接生效。
4、此种物权变动现象是物权变动的例外。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是物权变动的主要类型,是商品流通最重要、最常见的表现形式,而非基于法律行为物权变动只是物权变动的例外情况。
区分二者的重要意义在于:首先,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尤其是通过双方法律行为(合同)而引发的物权变动,在社会生活中最为普遍也最富争议,因此,各国民事立法皆将其作为重点规范对象。而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相对较少发生纠纷,其在民法中的地位相对而言不太重要。其次,物权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公示、公信原则,仅适用于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对于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该原则几无适用之余地。
综上所述,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物权发生变动是基于平等主体之间的商事交往进行的,如果是非基于法律行为产生的物权变动,那么自生效时起发生法律效力。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法律文书、征收决定导致的物权变动有效力吗内容。如果还有什么不理解或者遇到什么问题,可以咨询找法网律师,他们会给您专业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