示数物权法定原则

更新时间:2021-11-06 18:31:38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我们努力的工作就是为了努力拼搏,取得自己想要的生活以及取得自己想要的财产。很多人为了能够有自己的固定的处所以及能够让自己的子女获得较好的学校、生活条件都会想要取得属于自己的物权。那么,示数物权法定原则下面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一一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示数物权法定原则

一、示数物权法定原则

民法典规定,物权的法定原则是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五条 【物权客体】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一十六条 【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二、物权种类分为哪些层级

(一)上位物权种类。

民法典沿袭物权法之规定,将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这两个上位概称为法定种类。《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第一百七十条规定:“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三百八十六条沿袭了上述规定。 

因此,民法典不仅将其与所有权并列,还在上述条文中对它们加以界定。限制物权在其中被二分为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再无其他。因此这两个上位种类是民法典法定原则的适用对象。而域外法律中将优先购买权和预告登记概括为限得权,作为限制物权的第三种形态,在我国是不适用的。

(二)中位物权种类。

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等,也是常理通常认为的物权种类。

(三)下位物权种类。

即某此中位物权和种类也是概称,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可分为家庭承包经营权和其他方式的承包经营权。前者为农民提供了基本生活保障,没有商品的完全流通性,而其他方式的承包经营权则没有这样的约束,它们之间在主体、权能、期限等方面大不相同。

三、物权取得的分类

(一)原始取得

原始取得的含义是取得权利时不根据原所有权人的意思或原来客体物上根本就不存在所有权,在特定法律事实发生时只依法律规定即可取得所有权。原始取得的前提是客体物之上不存在所有权;这也就意眯着所有权的取得不需要与任何人相关,而仅依取得人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的行为即可。所以一般而言,基于事实行为而取得的物权,即属于物权的原始取得。在原始取得的物权上不存在他人的意志关系,或者说是该物权不因他人的意志关系而受影响。

原始取得方式包括:劳动和生产、先占、发现、拾得、时效取得、善意取得、添附、加工、孳息等。

(二)继受取得

继受取得也称派生取得或传来取得,它指基于他人既存的权利而取得物权。从取得人角度是取得权利,从相对人角度则是权利的丧失,故对照原始的绝对取得继受取得又称相对取得。在继受取得中,物权权利是从他人那里移转而来,主要是原所有权人对其所有物处分行为的结果。一般而言,基于法律行为的取得大都属于继受取得。依继受的方法不同,继受取得又分为移转取得和设定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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