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占有的分类

更新时间:2021-10-01 16:20:58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占有是法律上重要的概念,在许多权利中都需要使用,例如善意取得的其中一个条件就是要有权占有,还有动产买卖时也要求对方是有权占有人等。那么物权法占有的分类?占有的法律特征是什么?占有需要具备什么条件?接下来将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关于物权法占有的分类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物权法占有的分类

一、物权法占有的分类

(一)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

1、有权占有。指有本权的占有。换言之,凡是具有占有的物权、债权、亲权等权利,均为有权占有。所有权人、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留置权人、质权人的占有为有权占有(本权为物权);借用人、承租人、保管人、运输人、买受人的占有亦属有权占有(本权为债权)。替孩子保管财产的父母对财产的占有属于有权占有(本权为亲权)。

2、无权占有。指欠缺本权的占有。遗失物拾得人的占有(构成无因管理的除外)、小偷对脏物的占有、无效买卖合同中买受人的占有、租赁期届满后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均为无权占有。

区分的意义:①《民法典》规定的返还原物请求权以相对人为无权占有人为构成要件,对有权占有人无返还原物请求权。②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因侵权行为占有他人动产的,非为合法占有,不成立留置权。③《民法典》有关于无权占有的规定,对于有权占有不能适用。

(二)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

这是对“无权占有”的再分类,有权占有不能进行善意与恶意区分。

1、善意占有。指占有人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缺乏占有的本权而占有,即无权占有人的主观状态为不知情且无怀疑。例如:小偷甲将偷来的手表出卖给“不知情”的乙,乙的占有为善意占有。买卖合同无效,不知无效事由的买受人的占有为善意占有。

2、恶意占有。指占有人明知无占有的权利,或者虽非明知但仍有所怀疑所形成的占有。例如:小偷甲将偷来的手表出卖给“知情”的乙,乙对手表的占有即为恶意占有。拾得人对遗失物的占有亦为恶意占有(但拾得人发出招领公告或者通知失主后,构成无因管理,拾得人的占有则为有权占有)。

(三)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

1、直接占有。指直接对物进行事实上的管领和控制。例如:质权人、承租人、保管人、借用人的占有为直接占有。

2、间接占有。指虽未直接占有某物,但依据一定的法律关系而对于直接占有人享有返还占有请求权,从而对该物间接管领和控制。间接占有的构成要件有三:①具有出租、借用、保管、质押等占有媒介关系(需要注意的是:占有媒介关系无效、不成立,不影响媒介关系的成立);②对直接占有人享有返还请求权;③直接占有人为他主占有。例如:出质人、出租人、寄托人为间接占有人。

分类的用处:①交付既可以通过移转直接占有完成(现实交付与简易交付),也可以通过移转或者创设间接占有完成(指示交付与占有改定)。②直接占有可以独立存在;间接占有不能独立存在。③间接占有可以形成占有阶梯,形成多层次间接占有;直接占有则否。④法律还规定了返还原物请求权之相对人,既包括无权的直接占有人,也包括无权的间接占有人。⑤《民法典》规定的占有保护请求权,既保护直接占有人,又保护间接占有人。

(四)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

1、自主占有。指以据为己有的意思而占有。自主占有不以享有所有权为前提。所有人的占有通常为自主占有,小偷的占有、侵占遗失物的拾得人的占有、不知买卖合同无效的买受人的占有均为自主占有。

需要注意的是:自主占有与所有权人的占有不能等同,原因有二:①所有人以外的人,只要以“据为己有的意思”而占有均为自主占有。②所有人的占有亦可为他主占有。

2、他主占有。指不以据为已有的意思而占有。不具有据为己有的意思而对物进行的占有,为他主占有。①凡是基于占有媒介关系占有“他人”之物者,如承租人、保管人、质权人、留置权人的占有均为他主占有。②若他主占有人“变了心”,以外界可得而知的方式将他主占有的意思变更为自主占有的意思,则他主占有变更为自主占有。

(五)自己占有与辅助占有

1、自己占有。指占有人自己对物进行事实上的管领和控制。辅助占有之外的占有均为自己占有。

2、辅助占有。辅助占有,指基于雇佣、学徒等类似关系,受雇主的“指示”而事实上控制某物。辅助占有不是占有,以雇主为占有人。例如,甲雇佣乙操作某台机器,乙为占有辅助人,甲为占有人。

区分的意义:(1)占有辅助人不是占有人,其老板、雇主才是占有人.(2)占有辅助人基于雇主的指示先占无主动产的,由雇主取得无主物的所有权。如雇人打鱼、采蘑菇,由雇用人先占取得鱼、蘑菇的所有权(由此可以领悟剩余价值的理论基础了。)(3)占有辅助人不得对雇主行使占有保护请求权。(4)占有辅助人管理控制的物被侵夺、妨害的,占有辅助人不享有《民法典》规定的占有保护请求权(无公力救济的权利),但占有辅助人享有自力救济的权利,对于动产可以己力就地或者追踪取回,对于不动产可以即时取回。

(六)单独占有与共同占有

1、单独占有。指一人对物为占有。

2、共同占有。指数人对同一物为占有。共同占有分两种:(1)重复共同占有。指各共同占有人在不妨害他共同占有人的情形下,可以各自单独管领其物。例如:数人共租一屋,可各自单独使用共用的浴室、厨房。二人共用一辆汽车,都有车库和汽车的钥匙。(2)统一共同占有。指全体共同占有人对占有物有一个管领力,仅得结合全体占有人,为共同的管领。例如:二人共用一辆汽车,一人仅有车库钥匙,另一人仅有汽车钥匙。

区分的意义:共同占有涉及内部关系与外部关系:(1)内部关系。数人共同占有一物时,各占有人就占有物的使用范围,不得互相请求占有保护。(2)外部关系。共同占有物被侵夺的,各共同占有有权单独行使占有保护请求权,但应请求向全部共同占有人返还,不得仅请求返还给自己。

二、占有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一)占有是一种法律保护的事实状态。占有不是一种权利,只是一种事实状态。这种事实状态就是一种对物的实际控制。物权法对其规定,并对这种事实状态予以法律保护,使其具有准物权的性质。

(二)占有的对象仅限于物。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占有的对象仅限于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但须注意的是这里的物并非必须是独立的物,对某一独力物的某一部分亦可成立占有。

(三)占有是对物具有事实上的管领力。这种管领力,就是对物具有实际的控制和支配能力。空间、时间和法律上的结合是判断事实上管领力的标准。空间上的结合表明特定物在特定人的控制下,时间上的结合要求这种控制有一定的连续性,法律上的结合强调控制的效力而非直接控制。

三、占有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占有权是指占有某物或某财产的权利,即在事实上或法律上控制某物或某财产的权利。占有权是所有权最重要的权能之一,是行使所有权的基础,也是实现资产使用权和处分权的前提。在通常情况下,资产一般为所有人占有,即占有权与所有权合一;但在特定条件下,占有权也可与所有权分离,形成为非所有人享有的独立的权利。占有权就是指的事实上的控制权。控制有事实控制和名义控制。事实控制就是指的是实际控制方,分为合法控制和非法控制,有权控制和无权控制。名义控制就是指物在所有人控制范围内,其通过一定行为就能行使所有权中的全部四项权能。比如租赁物,承租方就是事实上的合法,有权控制。而出租方就是名义控制,可以通过解除合同等方式行使所有权。占有权就是对所有物事实上的控制权,事实上的控制(即占有权)是所有权的基本,没有占有权,其他三项权能的行使都会受到影响。只有真正确实的拥有占有权,收益、使用、和处分才会更好地行使。

综上所述,物权法的占有主要分为上述几种,要注意的是占有也是需要符合法定条件的,要对某种财物形成事实上的占有。以上便是找法网小编为您带来关于物权法占有的分类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可以咨询找法网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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