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物权占有的种类

更新时间:2021-06-28 09:24:17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在我国法律规定中,关于物权的说法有动产的占有人是动产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据证明的除外。这是关于占有权利推定的一些规定,那么关于民法典中物权占有的种类是怎么样的呢?感兴趣的网友可以跟随着找法网小编的脚步一起往下看看吧。
民法典中物权占有的种类

一、民法典中物权占有的种类

1、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

(1)有权占有。指有本权的占有。

(2)无权占有。指欠缺本权的占有。

2、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

这是对“无权占有”的再分类,有权占有不能进行善意与恶意区分。

(1)善意占有。指占有人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缺乏占有的本权而占有,即无权占有人的主观状态为不知情且无怀疑。

(2)恶意占有。指占有人明知无占有的权利,或者虽非明知但仍有所怀疑所形成的占有。

3、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

(1)直接占有。指直接对物进行事实上的管领和控制。例如:质权人、承租人、保管人、借用人的占有为直接占有。

(2)间接占有。指虽未直接占有某物,但依据一定的法律关系而对于直接占有人享有返还占有请求权,从而对该物间接管领和控制。

4、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

(1)自主占有。指以据为己有的意思而占有。自主占有不以享有所有权为前提。所有人的占有通常为自主占有,小偷的占有、侵占遗失物的拾得人的占有、不知买卖合同无效的买受人的占有均为自主占有。

(2)他主占有。指不以据为已有的意思而占有。不具有据为己有的意思而对物进行的占有,为他主占有

5、自己占有与辅助占有

(1)自己占有。指占有人自己对物进行事实上的管领和控制。辅助占有之外的占有均为自己占有。

(2)辅助占有。辅助占有,指基于雇佣、学徒等类似关系,受雇主的“指示”而事实上控制某物。辅助占有不是占有,以雇主为占有人。

6、单独占有与共同占有

(1)单独占有。指一人对物为占有。

(2)共同占有。指数人对同一物为占有。共同占有分两种:①重复共同占有。②统一共同占有。

二、占有的法律特征

1、占有是一种法律保护的事实状态。占有不是一种权利,只是一种事实状态。这种事实状态就是一种对物的实际控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其规定,并对这种事实状态予以法律保护,使其具有准物权的性质。

2、占有的对象仅限于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占有的对象仅限于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但须注意的是这里的物并非必须是独立的物,对某一独力物的某一部分亦可成立占有。

3、占有是对物具有事实上的管领力。这种管领力,就是对物具有实际的控制和支配能力。空间、时间和法律上的结合是判断事实上管领力的标准。空间上的结合表明特定物在特定人的控制下,时间上的结合要求这种控制有一定的连续性,法律上的结合强调控制的效力而非直接控制。

三、什么叫占有保护请求权

占有是一种对物的事实上的管领力,对占有的保护有利于社会平和秩序的维持,有利于物权体系的完善。对占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的保护可分为自力救济和公力救济即占有保护请求权。

占有保护的请求权,是指占有人请求国家有权机关通过运用国家强制力来保护其占有,包括占有物返还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和消除危险请求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要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要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可见,占有保护请求权包括占有返还请求权、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占有妨害防止请求权。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通过上文找法网小编的介绍,相信大家都已经知道了民法典中物权占有的种类,如果不是学习法学的网友可能对此不会太过于了解,希望这些内容能够帮助到你们,如果还有不明白的地方可以到找法网咨询相关专业的律师,他们很乐意地为你们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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