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物权,主物权:不以他种权利的存在为前提而独立存在不因他种权利的存在或消灭而影响其效力的物权,如所有权,地上权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七条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和他物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一)物权的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不特定;
(二)物权的内容是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除他人干涉。
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等途径解决,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物权的保护应当采取如下方式:
(一)因物权的归属和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二)被无权占有人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不能返还原物或者返还原物后仍有损失的,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三)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损毁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或恢复原状仍有损失的,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四)妨碍行使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
(五)有可能危及行使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消除危险。
(六)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上述物权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
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其标的物的排他性权利。依物权的这种性质,它当然具有优先的效力和物上请求权。有的学者认为除此之外还有追及权,即认为物权的标的物不论辗转归于何人之手,都不能妨碍物权的行使,物权人可以向任何占有其物的人主张其权利。
物权设立除了签订合同外,如果可以办理登记手续的,一定要重视并办理登记手续。以上内容就是找法网编辑为你整理的关于独立物权有哪些的相关知识,希望在工作和学习中能够帮助到您。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感到疑惑,欢迎咨询找法网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