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物权变动的情形

更新时间:2021-12-28 15:01:44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动产物权变动涉及到的是所有权的转让,根据我国民法典关于物权编的规定,动产物权变动的情形自交付时转移所有权,当然,法律另有规定的,根据法律的规定。那么接下来将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关于动产物权变动的情形的相关内容。
动产物权变动的情形

一、动产物权变动的情形

动产物权变动的一般规则:“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物权的种类有哪些

(一)自物权与他物权

根据物权的权利主体是否是财产所有人,可以把物权分为自物权与他物权。这种分类是对物权进行的最基本分类。

自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自己所有的物享有的占有、使用、受益、处分的权利。所有权是唯一的自物权种类。

他物权,是指非所有人根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对他人财产享有的物权,也称为限制物权。

所有权与他物权的关系是,所有权是一种完全物权,是最主要、最基本的权利,是他物权的源泉。他物权是一种不完全物权,是以所有权的一定权能为内容而形成的独立权利,是所有权的派生物。

(二)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根据设立的目的不同,他物权还可以进一步分为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用益物权,是以物的使用、受益为目的而设立的他物权。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

担保物权,是以保证债务的履行、债权的实现为目的而设立的物权。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都是担保物权。

区分两者的意义在于,能够明确不同的他物权设立目的的不同,权利内容也就不同。

(三)主物权与从物权

根据物权是否从属于其他物权而存在的不同,物权可分为主物权与从物权。

主物权,是指本身能单独存在,不需从属于其他权利的物权。如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

从物权,是指从属于其他权利,并为所从属的权利服务的物权。如抵押权、留置权等。

区分两者的意义在于,主物权能够独立存在,从物权的存在则须以它所从属的权利的存在为前提,主物权消灭时,从物权也随之消灭。

(四)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

根据物权标的是动产还是不动产,可以把物权分为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

以动产作为标的的物权是动产物权。如动产所有权、留置权、质权等。

标的是不动产的物权为不动产物权。如不动产所有权、地上权等。

三、物权的保护方式

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等途径解决,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物权的保护应当采取如下方式:

(一)因物权的归属和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二)被无权占有人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不能返还原物或者返还原物后仍有损失的,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三)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损毁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或恢复原状仍有损失的,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四)妨碍行使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

(五)有可能危及行使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消除危险。

(六)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上述物权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

以上就是由找法网小编整理收集的关于动产物权变动的情形的内容,希望对您的疑惑有所帮助。综上所述,动产物权的变动大多数是根据动产交付的时候发生物权变动,转移所有权。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疑问的,欢迎咨询找法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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