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权的设立的效力有哪些

更新时间:2021-01-14 10:17:55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一般而言,基于家庭成员的关系一起住的,不是居住权范围的,这里所说的居住和家庭一起生活不同。那么为了让大家能够详细了解居住权的设立的效力有哪些的相关法律问题,下面将由找法网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居住权的设立的效力有哪些

  一、居住权的设立的效力有哪些

  1、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2、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3、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4、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5、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6、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二、居住权的时间性怎么理解

  居住权具有时间性,期限一般具有为长期性、终身性。这点也是居住权的一项重要特征。居住权的期限可由当事人在合同或遗嘱中确定或约定,如果没有对期限作出明确规定,则应推定居住权的期限为居住权人的终身。这是因为居住权是用来供没有房屋的人居住的,所以权利人对房屋的居住权如果没有约定的话,应当理解为与其生命共始终。而居住权的设定主要可通过以下几种方式:

  1、依合同而取得居住权。如承租人依租赁合同而取得对出租的房屋的居住权。

  2、直接依法律的规定取得居住权。如未成年子女对其父母的房屋享有居住权。

  3、依遗嘱等法律行为取得居住权。房屋所有权人可通过设立遗嘱的方式为他人设定居住权。

  4、因取得时效的经过取得居住权。

  三、居住权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1、居住权作为一种独立的用益权制度,属于物权,是一种他物权。由于居住权人可以对房屋直接行使其权利,但房屋所有人并无为之有积极作为的义务,故居住权属于物权。同时,又由于居住权只有在他人所有的房屋上设定,因而居住权又属于他物权。

  2、居住权的主体范围限定为特定的自然人。因为罗马法设立该制度的初衷就是:随着“无夫权婚姻和奴隶的解放日多,每遇家长亡故,那些没有继承权又缺乏或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的生活就成了问题。因此,丈夫和家主就把一部分家产的使用权、收益权等遗赠给妻或被解放的奴隶,使他们生有所靠,老有所养。”故法人或其他非法人团体(如合伙团体)不可以成为居住权主体

  3、居住权的客体为他人的所有的建筑的全部或一部分,还包括其他附着物。如中国物权法征求意见稿就明确规定:居住权的客体为他人的住房以及其附着物。故在自己的房屋上不能设立居住权。

  4、居住权是因居住而对房屋进行使用的权利,也就是为特定的自然人的生活用房的需要而设定的权利。居住权人只能把所取得的房屋用于生活需要,对房屋的使用只能限于为居住的目的,而不能挪作他用,比如用作商业房等。但也有学者认为当双方当事人有约定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居住权人可以将少量的房屋予以出租以获取收益。

  5、居住权具有时间性,期限一般具有为长期性、终身性。这点也是居住权的一项重要特征。居住权的期限可由当事人在合同或遗嘱中确定或约定,如果没有对期限作出明确规定,则应推定居住权的期限为居住权人的终身。这是因为居住权是用来供没有房屋的人居住的,所以权利人对房屋的居住权如果没有约定的话,应当理解为与其生命共始终。

  6、居住权一般具有无偿性,居住权人无需向房屋的所有人支付对价,所以被称为“恩惠行为”。这也是由居住权的性质、本质而决定了其应当是一种无须支付对价的无偿行为,即使居住权人在其居住期间可能需要支付给所有人一定的费用,但它必然要低于租金,否则也就无设立之必要。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居住权的设立的效力有哪些的相关内容,通过上述内容我们可以知道居住权很多都是因为合同关系产生的,所以订立合同要明确居住权条款内容。若还遇到其它问题,欢迎上找法网的法律平台,咨询专业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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