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书面签订各类合同
实践中有些当事人出于各种原因以口头形式约定,一旦纠纷发生将难以举证。而书面形式的证据效力往往较高,《民法典》规定的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二)保留证明案件事实的各类材料原件
合同、协议、发票、收货单、付款凭证等材料原件,都能在一定程度上证明双方债权债务的发生、履行过程等事实。一旦纠纷发生或者诉讼,都是有力的书面证据。
(三)必要时采取录音录像的方式保留证据
如果书面证据欠缺或者缺失,可以考虑录音录像的方式,因为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是证据的一种形式,具有法律效力,可以弥补其他证据缺失而导致证据不足的情况。
(四)以对账、让债务人书面承诺等方式明确债权债务数额
对连续发生的债权债务,或者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下,可以对帐的方式让债务人确认债权,或者让债务人书面承诺还款时间和金额,或者与债务人达成新的还款协议。一方面可以明确债权,另一方面也可以起到将已经或即将到期的债务重新起算诉讼时效的作用。
(五)诉讼时效届满前及时催讨或者起诉以保证诉讼时效的连续
有些时候,即使债权债务明确,但因为超过诉讼时效而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因此在诉讼时效届满前及时催讨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就显得十分必要。催讨债务务必以书面形式(特快专递、挂号信、传真)或者录音录像资料等形式,避免使用普通信件或口头催款,因为一旦债务人否认,债权人对自己曾主张过权利的事实将难以证明。
(一)证据的“三性”是指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三大特性。
1、证据合法性,侧重于形式,主要解决证据资格也就是证明能力的问题。
2、证据真实性,即证据所表达的事实或内容是真实的,不是臆想或虚构的。
3、证据关联性,是指证据与待证事实必须密切相关,具备证明待证事实的属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条规定,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是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及时审理民事案件、保障和便利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经2001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1次会议通过,由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21日发布,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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