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居住权属于用益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条: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居住权,是指对他人所有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占有、使用的权利。居住权起源于罗马法。从渊源看,居住权最早产生于罗马婚姻家庭关系中,而且与财产继承制度紧密相关,最初是作为生活保障的制度设计而存在的。在罗马共和国扩张以前以及扩张后的相当时间里,罗马家庭在其社会生活中居于主要地位。 家庭的基础是家长权。 与家长权相适应,在财产继承方面实行概括继承制度。 在当时的罗马社会,死者往往以遗嘱指定一家子为其财产的概括继承人,而其他非家长继承人一般不能取得家产继承权。
第一,居住权的主体是特定的公民,即有合法依据而占有房屋的公民。
第二,居住权的客体只限于房屋。如出租人的房屋。
第三,居住权属于一种用益物权。居住权人对房屋的使用应限于居住的目的。
第四,居住权的取得应有法定的依据或有关合同的约定。
第五,居住权的取得应办理登记手续,并受国家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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