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代位权后担保物权转移吗

更新时间:2022-03-02 18:03:26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债务人逃避债务,我国法律给予了债权人很多权利,如代位权。那么行使代位权后担保物权转移吗?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找法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行使代位权后担保物权转移吗

  一、行使代位权后担保物权转移吗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实现债权时,不是转让债权,所以担保物权不会转移,债权实现后消灭的,担保物权也消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六条 【担保物权的定义】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百三十五条 【债权人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第五百四十七条 【债权转让时从权利一并变动】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二、法律关于债权人的代位权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三、代位权诉讼担保物权的规定是什么

  (一)担保物权的附属性,担保物权应与主债权不可分离。

  担保物权与一般物权不同,一般物权就物本身行使占有、使用收益,为支配权。而抵押权附属于债权,随债权的存在而存在,可随债权的转移而转移,随债权的消灭而消灭,并以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债权人行使代位权诉讼,获胜诉判决后,根据我国法律设计的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取得的财产归属于债权人的制度,裁判的结果产生了和债权转移相同的法律效果,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实际转移给了债权人。根据担保物权的附属性,担保物权也应随同债权的转移一并转让给债权人。

  (二)类推适用的法理补充方法。

  类推适用是填补法律漏洞的一种方法。“类推适用,乃比附援引,即将法律于某案例类型所明定之效果,转移适用于法律未设规定的案例类型之上。此项转移适用,乃是基于一种认识,即基于类似性,盖相类似者,应作出相同的处理。类推适用,系指“将法律明文之规定,适用到非该法律规定所直接加以规定,但其法律之重要特征与该规定所明文规定者相同之案型”。简而言之,相同的案型,应作出相同的处理,这是基于平等的原则和正义的要求。

  类推适用,关键要求认定拟处理之案型与法律明文规定之案型,分别所具有的法律上有意义的特征相同,实践中如何运用?依照梁慧星先生的观点,类推适用的操作过程是:

  1、明确法律某项规定订立之际,立法者或准立法者预想事件的利益状况;

  2、然后解明立法者或准立法者最重视其中的什么利益要素,而赋予其法律效果;

  3、分析待处理案件的利益状况,将其与上述法律规定中立法者或准立法者预想事件的利益状况作对比;

  4、如待处理案件的利益状况,包含了立法者或准立法者预想事件最重要的利益要素,则准用该法律规定处理待处理案件。

  代位权意旨其中最重要的利益因素还是保全债权人的债权,只是立法者出于种种考虑,将代位权客体限定于债权。本文所涉两起案件的处理,必定要维护代位权的意旨,从此目的,担保物权必须为代位权客体。适用时,同作为债权担保制度的保证和定金可以作为类推适用的操作媒介。假如,次债务人以保证的担保形式向债务人提供担保,那么,既然保证的性质为债权,当然应属代位权客体,此时,债权人可对保证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基于平等及正义的原则,认为代位权的客体当然可包含担保物权。

  (三)债务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关于债务人的诉讼地位问题,基本观点是将债务人列为无独立请求的第三人。根据(法释[1999]19号)第13条:“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可知,司法解释是将债务人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本案例中,债权人已代位行使债务人债权及担保物权,要求次债务人向债权人直接清偿,债务人应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但是,实践中还存在债务人享有担保物权而债权人未代位行使的情况。所以,在代位权纠纷中,必须通知债务人参加诉讼,意义在于:

  1、有助于在代位权诉讼这种复杂的诉讼中查清案件事实,

  2、防止债权人不知债务人享有担保物权的情况下,消灭担保物权。如债务人享有担保物权,则债权人可增加诉讼请求,代位行使担保物权。同时,债务人也可申请参加诉讼,此时,债务人对担保物权享有独立请求权,对“有部分独立请求权的,亦可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所以,审判实践中,债务人必须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至于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还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则应根据不同的案件作出不同的处理。这在未规定担保物权为代位权客体的情况下,对维护代位权制度的意旨是非常必要的。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行使代位权后担保物权转移吗的相关知识,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实现债权时,不是转让债权,所以担保物权不会转移。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找法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点赞
收藏
还有疑问?立即咨询律师!
33344 位律师在线
1 分钟提问
5 分钟内解答
立即咨询
26秒前 用户188****9876 提交了咨询
相关知识推荐
代位权诉讼 次债务上的担保物权
你好,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如果你是担保债权的受让人,则可以申请实现担保物权
债权人对反担保物的代位权
反担保的担保责任承担如下: 1、求偿保证,是指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以自己的财产和信誉确保第三人对债务人追偿权的实现所提供的担保; 2、求偿抵押,是指债务人或债务人
找法网咨询助手
官方
当前在线
立即咨询
找法网咨询助手提醒您:
法律所涉问题复杂,每个细节都有可能决定案件走向,若问题紧急,建议 立即咨询 律师,并详细描述自身问题,以获得 针对性解答。24小时在线,平均5分钟回复。
担保物权作为代位权客体
法律分析:担保物权是传统民法上典型的物权形式。在我国社会主义经济条件下,担保物权制度的目的就是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担保物权是以确保债务履
物上代位权和物上请求权
结合具体情况确定
请问甲可以行使代位权吗
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于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
担保物权人能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吗
您好!担保物权人享有此权利。
为什么法定担保物权要优先于意定担保物权实现?
因为法律规定:法定担保物权优先于约定担保物权条款:土地使用权或者在该土地上房屋的抵押权,具体如下:担保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该房
保证人为他人做担保时,如何对抗债权人
为别人作担保时应当注意担保的债权的种类和数额,担保的方式是什么,被担保人的信誉以及是否具有偿还债务的能力等,保证人的保证方式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法律依据:
借款人和抵押担保人怎样执行
在同时有抵押物和担保人的情况下,先按照当事人的约定顺序来执行,没有约定的话,如果抵押物是债务人自己的,则先执行抵押物,如果抵押物是第三人提供的,则债权人可以选择
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的,承担哪些保证责任啊
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的,承担一般保证责任,保证方式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在合同中约定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则属于连带责任保证,债务人没有按照约定偿还其
企业转让后债权债务纠纷
法律分析:企业转让之后债务的负责方式如下:如果企业转让时,企业的资产及债权债务由受转让方全部买断,且出让方与受让方在企业转让合同中明确约定由受让方承担全部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