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法律规定当中,质权人与出质人主要有以下区别:
1、质权人是占有质物的人,出质人是提供质物的人,二者对质物的权利支配的依据上是不一样的。
2、二者的产生来源不一样,出质人是基于对债权的担保而产生的,质权人则是基于债权法定产生的。
3、二者的权利义务内容不一样,质权人既对债务人享有请求的权利,也对质物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出质人在债务人不能偿还债务时,质物被偿还抵偿时,对债务人享有追偿的权利,出质人需要履行交付质物的义务,而质权人则需要在质押期间妥善保管质物。
1、在质押期间,质权人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造成出质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请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
法律规定质权一般包括两种,即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
1、可以出质的动产范围比较宽泛,因为依法可以转让的动产均可以设定动产质权,如车辆、古董字画、珠宝首饰等,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流通的动产不得设定质权,如毒品、管制枪支等。
2、法律规定对可以出质的权利列举的比较清晰,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1)汇票、本票、支票;
(2)债券、存款单;
(3)仓单、提单;
(4)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5)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6)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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