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确认纠纷是指就物权的成立、内容及物权的归属而产生的纠纷。在诉讼上称为确认之诉。
《民法典》第234条:“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物权确认包括所有权确认之诉、用益物权确认之诉、还有担保物权之诉。
(一)所有权确认之诉是指就所有权的成立、内容及归属所产生的民事纠纷。
(二)用益物权权确认之诉是指就用益物权的成立、内容及归属所产生的民事纠纷。
(三)担保物权确认之诉是指就担保物权的成立、内容、归属及效力顺序等所产生的民事纠纷。
物权请求权不包括物权确认请求权,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物权请求权包括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和损害赔偿请求权。
第二百三十五条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第二百三十六条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第二百三十七条 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第二百三十八条 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一)因物权的归属和内容发生争议的,厉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二)被无权占有人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不能返还原物或者返还原物后仍有损失的,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三)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损毁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不能恢复或者恢复后仍有损失的,可请求损害赔偿。
(四)妨碍行使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
(五)有可能危及行使物权,权利人可请求消除危险。
(六)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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