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八条 【流质】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
第四百二十九条 【质权生效时间】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第四百三十条 【质权人孳息收取权及孳息首要清偿用途】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第四百三十一条 【质权人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的责任】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造成出质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流质约款,是指质权人和出质人在合同中约定,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为债权人所有。比如,过去当铺押当人到期不赎回质物,则质物为当铺所有。 质权是对标的物享有优先求偿权的担保权。质权虽然由质权人占有质物但他并非直接以质物抵偿债权,而只能以质物的价值优于其他债权人受偿。
法律之所以禁止流质契约,主要是为了保护出质人的利益。因为出质人如果以较大价值的质物担保较小数额的债权,如果成立流质契约而法律又保护该契约,则债务人到期不能清偿债务时,质权人可以不经任何程序就成为该质物的所有权人,这对出质人来说是不公平的,违反了担保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的规定。
《民法典》第428条规定:“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
流质契约属于一种私人执行,为保护债务人的利益,避免债权人以此获取暴利,应当禁止。此处立法者假定一般借贷关系中债务人多处于交易弱势地位;担保物的价值通常高于债务额,若承认流质契约,则一旦债务人届期不能偿还债务,担保物即归债权人所有,有失公平。
此外,担保之设立乃在于标的物之价值权的实现,而非标的物所有权之取得,若允许订立流质契约,担保之价值权即被转换为标的物之所有权,此与担保设立的目的不合。区别在于前者需要特定的程序;后者不需要通过特定的程序,而是直接取得所有权。担保法设定特定程序的原因在于:担保物权之目的在于确保主债权之实现,故需要实现的债权必定在主债权范围之内,为了确保担保物价值与主债权在额度上的等价,法律设置了担保物权的实现程序,确保担保物价值与主债权额的平衡。
质押抵押合同是单务合同。质押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动产卖得价金优先受偿。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什么条款的相关知识,综上,质押合同的本质仍旧是合同,所以应该具备基本合同的必备条款。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找法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