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限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有限期使用制度”。这就是说,土地有偿使用必须是有期限的。 二、国务院于1990年5月颁布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了各类用地的最高年限,具体为: (一)居住用地70年。 (二)工业用地50年。(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 (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根据以上法律、法规,在法律和国务院没有作出新的规定前,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最高年限依然继续执行上述条例的规定。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最高年限不是唯一年限,但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实际年限不得突破规定的最高年限,而只能限于最高年限范围内。房产权是永久的。居住用地的土地使用权是70年(实际不足70年,因为是从征地之日计算起,一般只有68年左右)。民法典规定,住宅使用70年后自动续期,业主需要重新向国家购买土地使用权。
民法典规定,住宅房屋的土地使用权到期后,不会收回房屋,而是自动续期,但需要交纳一定的土地出让金。
第三百五十九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续期】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一)延长土地使用权期限。可以由房屋业主联名提出,补交土地出让金,这个价格应该低于同类的土地出让金的价格,类似于成本价和市场价的差额。
(二)根据规划需要,国家收回土地和地上建筑物的,对业主进行相应补偿,用类似拆迁安置的办法解决。
不管是40年、50年还是70年,都有到期的时候,土地使用年限到期后,只要房子还能住,就都得续签土地。根据国家现行的相关规定,土地到期后按照当时的楼面毛地指导价格,依一定比例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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