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帮工活动中,还有一种情况,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本条没有涉及。这主要是指,在多人帮工的情况下,其中有的人参与帮工,但并不为帮工人所知,因此帮工人也无从予以拒绝或者接受。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帮工人的行为符合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应当适用无因管理的规定,而不能一概否定无因管理在帮工活动中的适用可能性。
无因管理因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他人管理事务,其管理本身利于本人,并不违反本人意思,或虽违反本人意思,但符合社会公序良俗,有利于社会,故法律使无因管理的行为成为合法行为,以阻却违法性。
管理人与本人之间产生法定的债权债务关系。管理人依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以有利于本人的方法为事务管理。管理人应履行适当的通知义务。事务管理开始时,如能通知本人,应通知本人,如无急迫情事,应待本人指示。管理人对本人享有请求权,本人有履行给付的义务。
一般而言,在没有法律规定或约定义务的情况下对他人事务予以干预.是对他人依自由意志管理事务的权利的侵犯,应属侵权行为。但民法着眼于社会生活的连带关系,为鼓励互相帮助、见义勇为的崇高精神与道德,特规定无因管理制度,赋予无因管理行为以阻却违法性的效力,在我国《民法典》中无因管理的法律依据及规定如下:
《民法典》
第九百七十九条 【无因管理定义】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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