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船舶的所有权证有一个,船舶由两个以上的法人或者自然人共有的,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的第三人。船舶共有所有权登记程序与船舶所有权的登记程序相同。
船舶抵押权最重要的效力是赋予其担保的债权以优先受偿权。
船舶抵押权设定后,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被抵押船舶转让给他人。
抵押权人将被抵押船舶所担保的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他人的,抵押权随之转移。
被抵押船舶灭失,抵押权随之消灭。由于船舶灭失得到的保险赔偿,抵押权人有权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
船舶优先权具有以下突出特点:
1、法定性。船舶优先权是一种法定的担保物权,其产生要基于法律规定,当事人不能通过约定创设船舶优先权,同时其实现也必须通过法院依法行使职权进行。
2、秘密性。虽然船舶优先权是一种物权,但不受物权公示性的约束。船舶优先权的产生和存续既无需当事人做任何意思表示,也无须在船舶登记机关进行登记,从而也无从查知。
3、随附性。船舶优先权一经产生就附着在船舶上,随船舶的转移而转移,只有法定原因发生才消灭。船舶的合法受让人不能以对受让船舶以前的债务无责任为由抗辩船舶优先权。但为了限制这种权利,海商法规定,船舶转让时,船舶优先权自法院应受让人申请予以公告之日起满60日不行使而消灭。
以上是找法网小编对“船舶共有所有权证有几个?”这个问题的简单解答。共有船舶的所有权证有一个,船舶由两个以上的法人或者自然人共有的,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的第三人。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若您还有什么法律疑问,建议咨询找法网的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