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优先受偿的法律规定有:
《民法典》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等等。
《民法典》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一)抵押权与普通债权并存。
抵押权是一项优先受偿的权利,当一项抵押物设定了抵押权而同时又存在其他需要清偿的普通债权时,抵押权人应以该抵押物价值优先全部受偿,普通债权人只有就抵押权的剩余部分清偿。
(二)抵押权与其他法定优先权并存。
如抵押权优于破产费用,在债务人破产时,抵押物不列入破产债权之中,而普通债权必须列入破产债权之中。
(三)数个抵押权并存。
在一财产上先后设定若干抵押权并且都有效时,数个抵押权按照它们的先后设定顺序清偿。根据担保法规定,在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按照下列顺序:
1、抵押合同已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记先后顺序;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2、抵押合同未登记的按照合同生效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比例清偿。
3、抵押物登记的优先于未登记的。
(一)首先,它是不依破产程序能够对特定财产行使优先受偿的权利。担保权是优先受偿权的基础。要求设定担保权的目的是为r依靠担保物确保债权和经济价值。这样,破产法承认担保权在原定人破产情况下仍有法律效力,担保人可以不依破产程序从担保物中优先受偿。
(二)其次,优先受偿权限于在特定财产上得到。特定财产指进行债权担保的财产。
(三)再次,优先受偿权仅能在破产财产中担任保权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担保权。所以,其对象只限于破产范围内的特定财产,对于其它财产,都不能使用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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