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出现担保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1.担保的主体不合格。
2.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内部机构或内部职能部门担保无效。
3.公司董事、经理私自所为的担保无效。
4.欺诈、胁迫、恶意串通造成的担保合同无效。
5.以禁止流通物提供担保的合同无效。
6.未经批准及无权设立的对外担保无效。
7.主合同无效,保证合同无效。
无效担保合同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找法网提醒您这些法律的规定,确认了无效担保合同的归责原则是采取了“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条件的认定责任的准则。按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就不承担民事责任。
无效担保合同的民事责任的性质属缔约过失责任,而缔约过失责任也正是以民法上以过错为原则而所要承担的民事责任。
担保合同无效的原因主要有:
1.主体违法
当事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保证人资格不合法;法律规定的其它情况。
2.客体违法
抵押财产是法律禁止的;抵押或质押财产是赃物或遗失物。
3.内容违法
如债权人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而使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扣担保的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