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对物权内容的规定,用益物权通常是指用益物权是指在他人之物上,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占有使用并获取收益的权利。而用益物权人就是享有用益物权的自然人或法人。用益物权与所有权之间主要的区别就是所有权人对物有直接支配的权利,但是用益物权达者为师没有直接支配、处分的权利,只是对他人之物有一定的占有使用并获得收益的权利。
在法律上,用益物权较为典型的分类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利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2、宅基地使用权,权利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3、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然人或法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4、地役权,权利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5、居住权,自然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用益物权是指以标的物的使用和收益为目的而设立的定限物权,担保物权是指为担保债权的实现而设立的定限物权。二者的区别是:
1、设立的目的不同。设立用益物权的目的在于实现物的使用价值,而设立债权的目的在于实现物的交换价值。
2、权利性质不同。用益物权多为具有独立性的主权利,而担保物权多为具有从属性的从权利。
3、标的物不同。用益物权的标的物主要为不动产,而担保物权则不然。
4、客体价值形态的变化的影响不同。用益物权的价值形态变化对其有直接影响,而担保物权价值形态的变化对其并无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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