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使用权提前收回的补偿标准主要包括:征地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征地规税费、土地出让金、土地使用权价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五十八条,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该土地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对该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并退还相应的出让金。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方式有:
1.买卖。作为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最广泛的方式,买卖以价金的支付为土地使用权的对价。
2.抵债。抵债是买卖的一种特殊形式,只不过价金支付的条件和期限不同而已。
3.交换。以交换的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的对价不是价金,而是其他财产或特定的财产权益。
4.作价入股。作价入股介于买卖和交换之间,既类似买卖,又类似交换。
5.合建。在开发房地产时,合建与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都属于一方出地、他方出钱建房的合作形式。
建设用地一般分为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交通设施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道路广场用地、绿地、特殊用地。找法网提醒您,建设用地按其使用土地性质的不同,可分为农业建设用地和非农业建设用地;按其土地权属、建设内容不同,又分为国家建设用地、乡(镇)建设用地、外商投资企业用地和其他建设用地;按其工程投资和用地规模不同,还分为大型建设项目用地、中型建设项目用地和小型建设项目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