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情形的抵押权人的债权可以确定
民法典规定,抵押权效力的范围由当事人协商确定,而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九条: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三百九十四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二、抵押担保的特点
抵押担保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某一特定物的占有,而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一,抵押人可以是第三人,也可以是债务人自己。这与保证不同,在保证担保中,债务人自己不能作为担保人。
第二,抵押物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这与质押不同,质物只能是动产。
第三,抵押人不转移抵押物的占有,抵押人可以继续占有、使用抵押物。这也与质押不同,质物必须转移于质权人占有。
第四,抵押担保以抵押权人(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而实现。优先受偿权是抵押权的核心内容。
第五,抵押权的行使必须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为前提。
三、浮动抵押的特点
1、设定浮动抵押的只能是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业生产经营者;
2、浮动抵押权把抵押的范围限制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领域,自然人和其他非生产经营组织不能设立浮动抵押;
3、浮动抵押权的客体是仅限于抵押人的流动资产,包括现有的和以后将有的;
4、浮动抵押可以登记,也可以不登记,自签订抵押合同时生效,但是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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