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承租方是不会有业主权利,因为业主是房屋的所有权人,租户只是房屋的实际使用人,其法律地位是不同的,业主和租户享有的权利也会有所不同。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属于业主权利的有:
1.依法享有所拥有物业的各项权利;
2.依法合理使用房屋建筑共用设施、共同部位和本物业内公用设施和公共场所(地)的权利;
3.有权按有关规定进行室内装饰装修;
4.有权自己或聘请他人对物业自用部位的各种管道、电线、水箱以及其他设施进行合法修缮,找法网提醒您,但法规政策规定必须由专业部门或机构施工的除外;
5.有权根据房屋建筑共同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属物业管理范围的市政公用设施的状况,建议物业管理公司及时组织修缮。
1.根据规定权利的法律类型分析,业主权利属于私权的范畴。
2.根据权利的效力范围来看,业主的权利既属于对世权也属于对人权。对于来源于法律法规直接赋予的业主权利,该权利是对世权,权利人以外的其他任何人均不得侵犯。
3.根据权利是否能独立存在,业主的权利既属于原权利,也属于救济权。找法网提醒您,原权利是业主赖以存在以及需要保证的基本利益,例如专有权、共有权、成员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