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地役权效力的规定

更新时间:2022-11-07 17:10:25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关于地役权效力的规定是地役权自合同生效时设立,而不动产物权的设立以登记为准的,所以设立地役权时,可以进行办理登记,而办理地役权登记时,要先签订地役权合同。
关于地役权效力的规定

  一、关于地役权效力的规定

  关于地役权效力的规定:地役权自合同生效时设立,所以地役权生效不是以登记为准的。但未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地役权按照合同设立,是存在于他人土地之上、为自己土地提供便利的权利,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相邻权与地役权的区别是什么

  相邻权与地役权的区别是:

  1.两者权利性质不同。相邻权是根据法律直接规定而确定,是所有权的延伸。地役权则是依当事人之间的设立地役权合同而发生,属他物权范畴。

  2.两者适用的范围不同。相邻权适用的范围既包括土地毗邻关系,又包括建筑物毗邻,及建筑物内部区域的毗邻关系。地役权只适用于土地之间的利用关系。

  3.两者的权利要求程度不同。相邻权作为法定权利,所反映的是不动产毗邻关系中最基本的生活、生产、安全要求。找法网提醒您,地役权作为约定权利,反映对自己土地提供约定的便利要求,自然在对他人土地利用权能上比相邻权有较大扩展。

  三、地役权的分类有哪些

  地役权的分类有:

  1.积极地役权与消极地役权。以地役权的实现方式为标准,可将其划分为积极地役权和消极地役权。

  2.地役权的继续地役权与非继续地役权。以地役权的行使方式或权利实现的时间是否继续为标准,可以将其划分为继续地役权和非继续地役权。

  3.表见地役权与非表见地役权。以地役权的存在是否表现于外部为标准,可将其划分为表见地役权和非表见地役权。前者是指权利的存续,能自外界得以知晓,后者是指权利的存续,不能从外界予以认识,无外部事实作为表现的地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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