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额抵押金额的确定是依据抵押财产的价值确定的,在抵押财产价值范围内,由抵押人和债权人共同协商确定最高限额。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1.是担保的债权数量不同。
2.所担保债权发生时间不同。找法网提醒您,一般抵押权担保的为一个时间点发生的债权,而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为一段时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
3.是在设立时,确定的担保内容不同。一般抵押权设立时,其担保的债权已经发生,因此担保的金额等都已经确定,而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是将来发生的债权,其设立时,其担保的债权尚未发生,因此其所担保的债权的实际金额、债权发生的次数等都尚未确定,确定的只是所担保债权的最高限额。
1.在填写最高额抵押合同担保的"最高限额"时应将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全部计算在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的最高余额内,不应将约定的担保金额全部用做贷款发放,以保障债权的全面优先受偿。
2.最高额抵押合同中的借款"最迟到期日"一般根据业务需要约定,以不超过合同所担保的借款"最迟发生日"半年为宜,且注意每笔的到期日均不得超过该日期。
3.针对在原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贷款尚未结清又需要办理新的最高额抵押担保,实践中我们通常的做法是在注销原最高抵押合同、办理新的最高额抵押合同登记同时,在新的最高额抵押合同"其他事项"中注明原最高额抵押合同担保的主合同项下的尚未结清的债务,也由本合同提供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