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权的成立要件是什么

更新时间:2023-01-13 08:46:46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地役权的成立要件是合同的成立,而合同的成立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还需要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存在欺骗、强迫等手段导致合同的订立即可,而当事人还可以约定是否进行登记。
地役权的成立要件是什么

  一、地役权的成立要件是什么

  地役权的成立要件如下:

  1.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2.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

  3.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地役权的分类有哪些

  地役权的分类有:

  1.积极地役权与消极地役权。以地役权的实现方式为标准,可将其划分为积极地役权和消极地役权。积极地役权是指地役权人可在供役地上为一定的积极行为的地役权,也称作为地役权。消极地役权是指以供役地人不得为一定行为为内容的地役权,因其负有一定不作为的义务,而非单纯的容忍义务,又称不作为地役权。

  2.地役权的继续地役权与非继续地役权。

  3.表见地役权与非表见地役权。以地役权的存在是否表现于外部为标准,可将其划分为表见地役权和非表见地役权。找法网提醒您,前者是指权利的存续,能自外界得以知晓,后者是指权利的存续,不能从外界予以认识,无外部事实作为表现的地役权。

  三、地役权的登记应注意的方面有哪些

  地役权的登记应注意的方面有:

  1.地役权登记实行的登记对抗主义,而不是登记生效主义。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之时设立,而不是登记之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地役权登记需要双方自愿申请,并需要提供地役权合同。

  2.当事人申请办理地役权登记时,供役地和需役地的权属状况特别是供役地的权属状况应当清楚无争议,当事人应当提供需役地和供役地的土地权利证书。

  3.地役权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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